一、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到人社局大厅2号窗口办理申领手续,不受理任何 黑中介代理。
二、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》原件1份;
(二)《工伤认定决定书》复印件1份;
(三)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需提供;
《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证明书》原件2份或《仲裁裁决(调解)书》原件、复印件各1份;
(四)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建行卡(或社会保障卡)复印在一张纸上1份;
三、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受伤职工,在受伤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将养老保险转为个体后,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减员后再结算。
四、受理及拨款时间
每月20号之前提交申领材料的次月30号拨款,21号至月底提交申领材料的隔月30号拨款,提交申领材料后,窗口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拨款时间。
※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结算伤残待遇后,伤残待遇未拨款期间不要参加任何单位工伤保险,否则耽误钱款进账,后果自负!